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公開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概況
一、 主要職責
二、 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2017年度收入決算表
三、2017年度支出決算表
四、2017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2017年度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支出決算表
九、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概況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含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指派的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按照統(tǒng)一標準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確保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援助權利。
(四)負責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或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五)負責對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完成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納入2018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一級預算單位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公開報表
第三部分 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一)收入總計7.5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7.5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7.5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萬元。
2.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3.事業(yè)收入0萬元。
4.經營收入0萬元。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6.其他收入0萬元。
7.用事業(yè)基金彌補收支差額0萬元。
8.上年結轉和結余0萬元。
9.2017年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財政撥款收入7.5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7.5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萬元。2017年與2016年相比減少 4萬元。主要項目資金減少。
(二)支出總計1.16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0萬元。
2.項目支出1.16萬元,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支出。
3.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
4.經營支出0萬元。
5.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
6.2017年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財政撥款支出1.16萬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1.16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0萬元。2017年與2016年相比減少 10.34 萬元。主要原因是項目資金減少和沖減其他應付款。
(三)年末結轉和結余6.34萬元
主要是訴訟案件未結案,補貼未發(fā)放原因形成的結余。
二、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一)總體情況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整體財政撥款支出情況,既包括使用當年財政撥款發(fā)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fā)生的支出。2017年度財政撥款支出1.1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0萬元,項目支出1.16萬元。
(二)具體情況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支出1.16萬元,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16萬元。
1、公共安全支出1.16萬元,包括:
(1)法律援助1.16萬元,主要用于律師辦案案件補貼等支出。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0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接待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0萬元。2017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比2016年減少(增加)0萬元,下降(增長)0%。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2017年參加出國(境)團組0個,累計0人次。
2.公務接待費0萬元,2017年國內公務接待累計0批次,0人,0萬元。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0萬元。2017年購置公務用車0輛,年末公務用車保有量0輛。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機關運行經費支出0萬元,比2016年增加0萬元,增長0%。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7年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0萬元。授予中小企業(yè)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yè)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盤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共有車輛0輛,其中:副省級以上領導干部用車0輛,一般公務用車0輛,一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0輛,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0輛,其他用車0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臺(套)。
(四)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jù)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我單位未組織對2017年度預算項目支出全面開展績效自評。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縣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上級補助收入:指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3.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經營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業(yè)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yè)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yè)基金(事業(yè)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8.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發(fā)生的支出。
11.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yè)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12.經營支出: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13.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yè)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fā)生的支出。
14.“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guī)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類)司法(款)法律援助(項):反映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6.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yè)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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