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8〕29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 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8〕29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相關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盤山縣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6日
盤山縣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
實施辦法(試行)
依據(jù)《遼寧省水利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改革試點工作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遼水合〔2017〕3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工程點多面廣、投資多元等特點,積極創(chuàng)新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工程建設模式,調動農民群眾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建設和管護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加強我縣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小型農田水利項目(以下簡稱“小農水項目”),是指利用中央財政水利發(fā)展資金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采取先建后補方式支持建設的各類小農水項目。
具體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塘壩、小型灌溉泵站、水閘、灌溉機井等)、灌溉渠系工程(流量小于1m3/s)及配套建筑物、田間輸水管道、高效節(jié)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小型排水泵站、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農村河塘清淤整治、田間配套工程(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必要的量測水設施等。
二、項目申報主體及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
項目申報主體為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必須在縣民政局注冊登記。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召開項目申報表決會
項目申報主體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員(成員)會議等方式(參照村民“一事一議”),討論、確認擬建小農水項目的持有、實施、管護等事項,就是否申報項目建設進行表決。
鎮(zhèn)、街道水利站人員和村級水管員現(xiàn)場到會見證并留存影像資料,項目申報主體如實記錄參會人員的到會情況、審議意見、表決結果、農民簽字等情況,作為項目申報材料的必要附件。
2.編制項目申報方案
項目申報主體負責編制項目申報方案。
項目申報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縣水利局應指導項目申報主體認真編制申報方案。申報方案應載明:項目區(qū)所轄范圍內的小農水工程現(xiàn)狀、存在的問題;具體工程建設任務、投資估算、申請補助資金、籌資籌勞數(shù)額;建設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方式;項目實施時間安排;工程占地、建后管護、水費收取等事項。項目申報主體對申報的相關材料和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項目審核與公示
(一)鎮(zhèn)街級項目審核
鎮(zhèn)、街道水利服務站負責對項目是否符合納入支持范圍、是否履行民主議事程序、籌資籌勞的數(shù)額、項目申報主體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項目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并經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后報縣水利局。
(二)縣級水利部門合規(guī)性審核
對鎮(zhèn)、街道上報的小農水項目,縣水利局負責審核符合當?shù)亟洕鐣l(fā)展規(guī)劃、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和水利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并建立縣級小農水先建后補項目庫。
三、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與審批
(一)實施方案編制
小農水項目立項確定后,應由項目申報主體委托技術支撐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上報縣水利局。實施方案中要進一步復核建設任務、細化工程設計、明確概算總投資及資金構成,并附施工設計圖紙、施工要點等資料。對技術含量低、單體投資額度5萬元以下的小農水項目可用申報方案代替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批復和資金核算
1.縣級財政部門資金核算
實施方案批復前,應送縣財政局進行投資核算,縣財政局在接到縣水利局報審的實施方案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核算工作。
2.縣級水利部門批復實施方案
縣水利局應及時批復實施方案。批復中要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建設任務、工期及質量要求、投資及其構成、補助標準及補助政策、驗收標準及要求等。
(三)財政補助標準
對實行“先建后補”的單個小農水項目,省補助資金不得超過實際總體投資的80%,且省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四、組織實施
(一)組建項目實施主體
縣水利局應指導項目申報主體組建以村委會為依托,合規(guī)的項目實施委員會或項目實施主體,建立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項目實施委員會或項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自驗、群眾籌資投工投勞等工作。
(二)項目公示
工程實施前,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將批準的建設內容、承建方、籌資方案、效益等工程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jiān)督。
(三)建設方式
小農水項目在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組織農民自行建設或委托給其他施工隊伍建設。
(四)內部監(jiān)督管理
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批復的內容組織實施。內部要建立項目實施、財務管理、日常監(jiān)督等部門,強化內部約束,實行全程監(jiān)督。項目實施主體對項目建設資金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將財務資料及相關原始材料建檔保存。
(五)政府監(jiān)督管理與服務指導
縣水利局負責對實施主體的監(jiān)督,加強對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相關建設市場主體的監(jiān)管。
縣水利局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督導。
鎮(zhèn)、街道水利服務站全過程參與項目建設管理并提供水利技術支撐。
村級水管員和群眾質量監(jiān)督員作為監(jiān)督主體直接參與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五、財務決算審計
小農水項目工程完工后,縣水利局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完成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中。
六、工程驗收及移交
(一)項目驗收
1.自驗
項目實施主體按批復完成項目建設內容后,應及時組織自驗。自驗需參建各方、受益戶共同參與,同意并簽字后進行公示。
2.鎮(zhèn)街級驗收
自驗結束后,形成自驗報告報鎮(zhèn)、街道水利服務站,鎮(zhèn)、街道水利服務站核定建設實體工程量,鎮(zhèn)街級政府相關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縣水利局申請竣工驗收。
3.縣級驗收
縣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并督促項目實施主體就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整改。
(二)項目移交
小農水項目工程通過縣級竣工驗收后,應及時交付給項目申報主體(受益戶),并按約定頒發(fā)工程確權證書。項目申報主體應制定項目運行、管護方案,進一步明確管護責任,確保工程長期發(fā)揮效益。
七、補助資金撥付
(一)撥付方式
補助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兌現(xiàn)。對于單個項目,可以按不高于省補助資金額度的3%列支項目勘察設計、質量檢測、績效評價、驗收審計核資費用,并納入項目投資預算。
(二)補助資金撥付
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縣水利局負責收集整理相關合法有效材料,認真審核項目實際投資,出具同意撥付資金的意見,向縣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財政局應在收到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投資復核,并在省補助資金到位后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撥付到項目實施主體,也可根據(jù)項目實施主體的要求,直接將資金撥付給施工單位、材料物資供貨單位。
八、檔案管理
項目實施主體應將小農水工程立項、申請、批復、施工單位確定、建設、驗收等工程相關材料裝訂成冊,由鎮(zhèn)街水利服務站存檔并報縣水利局備案。
九、責任追究
(一)取消項目
縣水利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經與有關部門核查后,對存在的以下行為的,縣水利局應取消該鎮(zhèn)街小農水(先建后補)項目,并通知縣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1.工程建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2.工程未按實施方案批復建設內容建設或未能整改到位的;
3.項目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監(jiān)管不到位、設計不負責、施工偷工減料,項目不按標準和要求實施的;
4.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的。
(二)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小農水試點項目取消后,對涉及的設計、施工等單位和人員按《遼寧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在遼寧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今后再參與小農水“先建后補”工程建設。同時,對各級財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實施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其他事項
各相關鎮(zhèn)、街道要嚴格按照本操作辦法實施。本操作辦法如有不詳盡地方,以《遼寧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改革試點工作操作指南(試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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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民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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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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