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縣政辦發(fā)〔2017〕197號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盤山縣各農場現(xiàn)有人員安置分流辦法》的通知
盤縣政辦發(fā)〔2017〕197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遼寧北方新材料產業(yè)園管委會,盤錦高升經濟區(qū)管委會:
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盤山縣各農場現(xiàn)有人員安置分流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6日
盤山縣各農場現(xiàn)有人員安置分流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盤山縣農墾體制改革,建立健全企業(yè)選人用人工作機制,按照《中共盤錦市委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盤錦市加快農墾集團改革發(fā)展綜合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盤委改發(fā)〔2017〕7號)等相關政策,現(xiàn)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置分流人員身份的確立
(一)安置分流人員范圍
目前在各農場、分場工作,在職在崗具有農墾職工籍的工作人員。(具有農墾職工籍指1968年以前(含1968年)出生戶口在國營農場和1968年以后出生且具備農墾職工檔案的工作人員,或能確定農墾職工身份的人員)
(二)安置分流人員確定
1.由各相關鎮(zhèn)(街道)確定安置分流人員,形成《盤山縣XX農場工作人員基本信息情況表》,并對分流安置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縣委組織部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3552063,各相關鎮(zhèn)(街道)在人員公示時要同時公布縣委組織部監(jiān)督舉報電話,對于不在安置分流范圍內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人員安置分流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及所在鎮(zhèn)(街道)的責任。
2.經過公示期無異議的,由各相關鎮(zhèn)(街道)將《盤山縣XX農場工作人員基本信息情況表》,經本鎮(zhèn)(街道)主要領導同意并簽字、加蓋公章后,附《國營農場企業(yè)職工登記表》《國營農場招工資格審批表》《國營農場職工定級呈報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報送至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匯總。
3.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各單位報送情況表及證明材料,提出安置分流人員初步名單,報縣委組織部復核同意后,由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確定最終名單。
第三條 安置分流辦法
(一)對于男55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農墾職工工作人員,由農墾有限公司接收后,按退休政策辦理。
(二)對于男55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人員,按照以下類別進行安置分流:
1.各農場、分場具有公務員、事業(yè)編制人員,可以申請到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改為農墾企業(yè)身份,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2.各農場、分場具有社工編制人員,可以申請到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社工編制不再保留。
3.其他身份的農場、分場工作人員由相關鎮(zhèn)(街道)按政策分流安置。
第四條 組建后的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各農墾有限公司及分場等單位新聘用人員由盤錦盤山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制定招聘辦法,報縣委組織部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盤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
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民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發(fā) |
主辦單位:盤山縣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地圖
網站標識碼:2111220003 ICP備案序號:ICP備案序號: 遼ICP備13003879號-1 遼公網安備 21112202000001號
聯(lián)系電話:0427-3554789